广东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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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809

第一章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具我国法人资格,为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出入境活动)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中方雇员出国商务考察、会议、个人自费出国参加文体活动等),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事由

受理、审批、发证、年审和其他(备用金监管、违法查处)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七)《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受理、审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

第二章受理

一、受理对象

在广东省从事为公民提供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不包括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的企业。

二、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关于目前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数量总体适应现状,不再大量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精神,严格按照“从严掌控、适量受理、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每年的1月10日起,由各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对外受理,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资质审核及资格认定和上报公安部备案等工作。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应为未受过治安、刑事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等处罚的人员,以自然人出资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主要出资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如其常住户口不在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申请前应当在机构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妥暂住手续,境外人员要办妥就业许可等手续。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应为未受过治安、刑事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等处罚的人员。其中,主要工作人员应当为具备有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四、受理资料

申请机构在交验国有银行出具的备用金存款凭证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同时,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

份、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聘用工作人员的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讫原件)。如聘用境外人员的,要提交境外

人员的合法身份、就业许可等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讫原件)。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和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所场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使用证明复印件(验讫原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五、受理工作内容

(一)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件材料时必须验讫原件,并盖上“已核原件章”和签名。

(二)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和资质审核。由受理机关二名以上(含二名)民警,并可邀请公安机关廉政监督员参加,对被考查、审核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考查、审核意见。

(三)受理机关对实地考查、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加盖地级市公安局印章上报广东省公安厅进行资格认定(一式两份)。

第三章审批和发证

一、审批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

二、审批对象

各地级市公安局上报的申请机构。

三、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受理机关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受理人、负责人签名。

(二)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抽查部份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公安机关有权视情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审批程序、时限及结果

(一)广东省公安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二)广东省公安厅完成审批工作后,将获得资格认定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上报公安部备案,由公安部制作《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

营许可证》。

(三)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受理机关要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五、发证
(一)申请机构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制作好后,广东省公安厅将其名单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下发有关市公安局,由原受理机关给申请机构发出《批准通知书》。

(二)申请机构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在申请时认缴的备用金数额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年审

一、年审机关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为受理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为审核部门。

二、年审时限

每年度1月,各地级市公安局应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年审申请,对年审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和审核年审材料,并提出年审意见,于每年度2月上旬上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审核。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每年度2月底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年度审核工作。

三、年审材料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1月中旬前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2、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3、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报告。

4、中介项目明细表。

5、年度营业额和完税营业额复印件(验讫原件)。

四、年审结果

广东省公安厅将年度审核结果通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于每年3月在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站上公布获得年审通过和不通过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名单。

第五章 其他

一、纠纷和违规、违法处理

(一)民事纠纷。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

的规定,督促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若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消费者委员会、仲裁机构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调解或仲裁解决。

(二)违反行政法规。对不按要求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年度审核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申报变更记录、发布广告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由所在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违反刑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利用合法地位为晃子,从事伪造出入境证件、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组织他人偷引渡、出售倒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引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二、备用金监管

(一)地级市公安局为备用金监管机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与监管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机构的委托帐户。缴存备用金数额标准:广州、深圳地区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150万元人民币。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需要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支付赔偿、罚款、罚金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文书、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申请数额不得超过缴存备用金总额的50%,并应当在动用后的60日内补足备用金),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负责审批或强制执行。结果及时上报广东省公安厅。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被注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需要动用或分割其备用金及其利息的,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90天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批准其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结果上报广东省公安厅。

(四)不属上述三种情形和非用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用途的,其他情况不得动用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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