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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和管理情况简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276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和管理情况简介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本网页所指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主要是指移民中介服务。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仅限于为公民提供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的服务。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情况简介

上世纪90年代期间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伴随着我国内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等活动增多的趋势应运而生。当时,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由于没有专属的职能管理部门监管,同时又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督约束,致使该行业市场出现无序经营、市场混乱的局面。2000年9月,为净化 该行业市场,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该行业市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广东省公安厅会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市场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2001年6月,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59号令颁布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范围,以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受理、审批、资格认定、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日常监督指导和市场管理工作等分别归属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该《办法》发布施行,标志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从此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管理的轨道。2005年1月,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施行了《广东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目前,《办法》和《细则》是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由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前置审批。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必须事先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报公安部备案通过后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获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经营资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市的国有银行缴存备用金,再凭银行出具的凭据到原申请受理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方能营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如业务拓展需要设立子公司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和交存备用金。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 “一个办公场所,一名法定代表人,一本财务帐本,一枚业务印章”的要求。

四、合法经营,保障权益

获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经营资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办法》和《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能正式对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项目挂牌营业。同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尝的原则,不得超范围和异地设点经营。

为保障群众的正当权益,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需要的群众,应委托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代理有关手续,主动要求与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按《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消费者委员会或仲裁机构协商、调解、仲裁解决,或通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发现违规经营或无证经营的情况,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投诉或举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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