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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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Regulation

    新修改的章程已核准,现公布如下:

广东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协会章程
(2021年4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Entry & Exit Immigration Association,缩写:GDE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组建,为本省移民机构服务行业同业企业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指导会员切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保障行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各界、外国有关机构之间的联系,为移民机构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公安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行业协调,加强行业的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二)提供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国外考察、交流信息,为会员拓展经营市场,营造市场氛围;
(三)开展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
(四)制订行业规范或行业约定,包括处理争议的规则和程序,受理客人投诉,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依法采取自律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法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维护公平竞争的调查建议和实施措施,并协助其完成相关的工作;协助政府执法部门坚决取缔无经营资质的机构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六)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各界、外国有关机构的联系,对行业内外相关经营事项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协会会员的利益;
(七)开展与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依法编印与专业相关的书刊;
(八)设立投资移民项目准入制度,以限制项目方或基金公司直接操作,保护会员利益;
(九)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其他与行业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政府部门授予的社会管理职能,参与风险金监督管理。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对违规会员单位作出仲裁意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良好;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行业市场行为规范、投诉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过半数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按2.75万元收费;
(二)副会长、单位按每年2.25万元收费;
(三)理事、特邀会员单位每年按1万元收费;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按5000元收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及特邀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及特邀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半数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可聘在本行业德高望重,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对曾担任会长或副会长的人士,任期期满后,仍愿意继续为本会发挥余热的也可成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由现任会长提名,提交理事会商讨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定期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协会财务审查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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